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郝紹彬 “ 今年1—4月,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二審毒品案件63件,占二審收案總數的60%,同比增長45%;上訴二審撤訴案件28起,其中20起屬於通過上訴後撤訴規避監獄服刑,占撤訴案件的71%。”近日,重慶五中院刑一庭負責人呼籲,毒品犯上訴後撤訴規避監獄服刑應引起相關部門重視,建議採取綜合治理措施,維護法律權威。
  據悉,新刑訴法第253條第二款規定,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,在被交付執行期限前,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,由看守所代為執行。新刑訴法修改前,餘刑對應期限為一年。部分案件被告人為拖延羈押期限為目的,以提出上訴後在二審期間申請撤訴的形式,屬於故意規避監獄服刑的法律規定,嚴重浪費司法資源。
  針對上訴後撤訴規避監獄服刑現象,重慶五中院有關負責人建議,對案情簡單的毒品案件盡可能適用簡易程序。對於事實簡單、定罪量刑清晰的案件,偵查機關、檢察機關、審判機關三方協調好辦案程序,各環節均簡化辦案手續、流程,縮短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限,使被告人難以通過上訴來增加羈押期限從而規避移送監獄執行。對短期刑罪犯盡可能就近移送服刑。部分罪犯不願去監獄服刑的重要原因是監獄距離住所地較遠,不便於家屬會見,對於罪犯服刑監獄的移送,希望監管機構能考慮罪犯居住地因素,對短期刑罪犯儘量做到就近服刑,有助於穩定其服刑期心理,有利改造。
  重慶五中院呼籲,加大對在押罪犯的心理疏導。對因案情輕微、刑期較短的一審已決罪犯,註意關註其判前判後服刑心理變化過程,對出現心理異常的及時介入心理干預,輔以法制教育,幫其解開不願進入監獄服刑的思想包袱,穩定改造心態,爭取早日回歸社會。
  重慶五中院有關負責人建議,完善立法延長在看守所羈押執行餘刑期限。部分被告人為避免餘刑期間進入監獄服刑,故意採取啟動二審程序的形式延長看守所羈押期間,規避新刑訴法有關規定。是否提出上訴是被告人的法定訴訟權利,但進入二審程序就提出撤回上訴的“假上訴”,嚴重浪費司法資源,損害司法效率。建議立法完善新刑訴法運行期間出現的新問題,堵塞法律漏洞,維護司法權威。  (原標題:重慶五中院:毒品犯“假上訴”為規避監獄服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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